网络喷子和键盘侠真的可以在网上为所欲为吗?

 

 

近期有一部电影叫《保你平安》,讲述了以直播带货卖墓地为生的中年落魄大叔魏平安(大鹏饰),他的客户韩露(宋茜饰)过世后被造谣抹黑,魏平安路见不平,辟谣跑断腿,自己却也陷入新的谣言和网暴当中。
 
 
影片中的韩露,因为裸捐一百多万,冲上了网络热搜。网瘾哥为了蹭热度赚取开通小说会员的钱,不惜造谣韩露是“小姐”,说她捐款的钱都是“睡”出来的,一时间,这条带有情色侮辱意味的谣言在网上一传十,十传百,越传越离谱。网络上人人看戏、传八卦、添油加醋、以讹传讹。韩露就这样成了人们口中的“小姐”。为韩露辟谣跑断腿的魏平安也被打上了“鸭”的标签,人们根本就不在乎事情的真相,网络喷子和键盘侠只想起哄。造谣、吃瓜、博取流量、照骗、网红、网暴,都是近年网络上很普遍的现象,这部电影把这些社会现象全部整合到了一起。
 

网络既可以成为善的传送带,

也可以成为恶的扩音器。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今社会的网络暴力离我们越来越近了,而且女性受害者尤为之多。年轻女性更容易遭到网暴,要“杀死”一个女人,只要毁了她的名声就好了。而且在谣言一层一层传播的时候,人们为了听起来更真实一点,会自己再加一些,就这样你改一句我改一句,传得面目全非。这个时代多的是为了流量就胡说八道,博取眼球的人,以为在网络上别人就不知道你是谁,就开始为所欲为。当他们说一个女人是”小姐“的时候,不管她是不是,在大家眼里她都已经是了。网络上的喷子和键盘侠,你一句我一句,恰恰是因为这些谣言,毁掉了多少家庭。也正因为这些谣言,多少被网暴的人失去了自己宝贵的生命谣言的可怕不在于谣言本身,而在于其传播力之大,传播一广,信的人一多,就容易弄假成真。
 

 

网络喷子和键盘侠

真的可以在网上为所欲为吗?

 

 

   造谣会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如何惩戒 ? 

 

 

造谣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民事层面来说,造谣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公民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刑事层面来说,故意歪曲他人形象,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即有构成犯罪的可能。
 
网上造谣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处5-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网上造谣构成犯罪的,依据触犯罪名和犯罪情节处罚。造谣可能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以网络诽谤罪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认定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方式:

一是“捏造并散布”。即《解释》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是最为典型的网络诽谤行为方式,具体是指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由本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后者也包括行为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后,支付报酬雇用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二是“篡改并散布”。即《解释》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该项规定主要针对“歪曲捏造”的情形。“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或曲解”,也就是“实质性修改”,即故意改变事实。如网络上出现一个原始帖子,称“某被害人在某酒店与异性友人共进晚餐”。原帖内容可能是真实的,或者即使失真,也达不到“损害名誉”的程度。行为人为达到诽谤他人的目的,借题发挥,恶意地将原帖内容歪曲修改为“某被害人与其情妇在某酒店开房过夜”。这就是典型的“篡改”,且“篡改”后的内容已经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实践中除“歪曲捏造”外、还存在故意放大、渲染等情形。对此除非达到“实质性修改”的程度,否则一般不能认定为“篡改”。

 

三是“明知是捏造而散布”。即《解释》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本条前款两项规定是针对造谣者,本款规定针对恶意传谣者。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实践中要严格区分构成犯罪的恶意诽谤行为和普通网民在不明真相情况下进行的发帖、转帖行为。适用本款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关于“明知”的认定。“明知”在刑法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知道”,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特定的事实,例如行为人及其“上家”均承认,行为人明确知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上家”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二是“应当知道”,即行为人虽否认自己知道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信息系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但基于相关证据,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该情况,且行为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实践中,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要依法有据,不能主观指证,必须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在认定“应当知道”时应当特别慎重,要将恶意传谣者与不明真相的无恶意传谣者区别开来。实践中如果把握不准或有争议的,应当本着“就低不就高”、“有利行为人”的原则,不认定为“应当知道”。

关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本款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且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主要考虑是,对于恶意传谣者与造谣者也要区别对待。恶意传谣者不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源头”,判定其行为性质,也应当注意考察具体情节的恶劣程度。需要说明的是,“情节恶劣”不同于诽谤罪入罪标准的“情节严重”,它指的是恶意传谣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行为的恶劣程度,如行为人的动机卑劣、散布的诽谤信息内容恶毒、或者行为人长期诽谤他人等。

 
2.“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才构成诽谤罪。《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认定网络诽谤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入罪门槛。

一是数量标准。《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果一个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被众多人所点击、浏览而知晓,就说明被害人的名誉已经受到损害,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解释》将被点击、浏览次数确定为“五千次”,是依据实证调研的结果,也参考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先例。将被转发次数确定为“五百次”,与被点击、浏览次数保持一比十的关系,是根据网络传播规律,听取了专业部门意见,进行了技术论证,严格审慎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规定的上述数量标准,是指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这就意味着,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等的次数。此外,还应扣除其他故意虚增而点击等,导致统计失真的次数。

 

二是危害后果标准。《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如果网络诽谤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造成上述后果,显然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了犯罪。此种情形就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主观恶性标准。《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体现了刑法对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重视和评价。对于这种屡教不改,反复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人,不论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也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人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自媒体乱象层出不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造谣的成本太低,维权的成本太高。法律要让造谣者心生忌惮,才能打击网上虚假信息,遏制恶意炒作。

 

近日,中央网信办针对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出台一系列整治措施,就是要让法纪利剑树立权威,让那些唯利是图、没有底线的自媒体付出违法应有的代价。

 

网络空间从来都不是无法无天的“江湖”,更不是来去自如的“造谣场”。想不负责任地搞事情,想不择手段地赚流量,打这样的如意算盘,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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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你平安》电影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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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智 律

排版:邓苑怡

审核:柯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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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3-04-26 10:49